精神病的司法鑒定
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都是受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來做鑒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作案前有精神病史,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作案者家屬的申請將其送來;二是辦案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這個人不正常,如無作案動機,審訊中言不對題等,而將其送來做鑒定。委托鑒定申請書中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被鑒定人的一般情況,簡要案情,作案前后軀體狀況和精神狀況;被鑒定人個人簡歷和家族疾病史,鑒定目的,最后加蓋公章。
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實踐中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協調、開展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鑒定的,可以由委托鑒定機關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精神病司法鑒定的主要內容
1、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 確定被鑒定入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