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的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以此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如果原告舉證不能或者所舉證據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證明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被告的侵權行為不成立,原告的主張便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專利侵權案件的原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證明被告所使用的技術、或者制造的產品、或者銷售的產品,是自己合法所有的
專利,被告的行為并沒有取得使用許可權。原告的這一訴訟理由,應提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頒發的
專利證書,如果該項
專利的取得,原告是通過贈與或者
遺產繼承,或者是通過合法轉讓而取得的,原告應提供贈與
合同、遺囑或者合法繼承人的證明或者
專利轉讓
合同及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發布的
專利轉讓
合同公告,原告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二、證明該項
專利證書的合法有效的證據。
專利合法表效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該
專利在保護期以內。如果是發明
專利,保護期為二十年,原告應提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確認的申請日文件,從申請日起滿二十年則不予保護,不滿二十年,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如果被侵權的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其保護期為十年,提供的證據和計算方法與發明創造相同; 2)證明原告按
專利法規定按期繳納年費及相關其他費用的收據,被收據也能完全證明該
專利權是
專利法保護的合法有效的
專利; 三、原告申請
專利時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供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該
專利請求保護的范圍,該證據應該提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文件原件; 四、證明被告侵犯
專利權行為的證據。1)提供侵權的產品,說明其技術要求、特征等是該
專利權保護的范圍;2)要求被告出據許可使用
合同等; 五、提出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證據,該依據、證據應當是
專利法和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