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勞動者反映,用人單位怕自己在知道單位不打算續簽勞動
合同后怠慢剩余時間內的工作,都會拖延宣布。等到
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續簽,總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實,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到期時不愿意續簽而終止
合同的,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更不可能像許多勞動者以為的要提前30天告知。
在用人單位不打算續簽而終止
合同的時候,是否應該給勞動者書面通知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生產關系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是否給書面的通知影響著申請
勞動仲裁的時效起算。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那么勞動者收到書面通知的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力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顯然第二種方式對用人單位很不利,所以一般用人單位會選擇書面通知。而且用人單位會很注意兩點:一個是該通知必須是書面的;二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已經送達給了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