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出具書面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需要與別人交接工作,并將自己的工資與財務部結算清楚。在用人單位的協助下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的轉移手續。
《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這條法律的規定,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應該在
合同終止后的十五天內辦理。有些時候,很多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單位因為種種原因不配合勞動者辦理相關檔案和社會
保險的轉移手續,此時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以后,盡量配合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一旦走法律途徑,不但目的難以達到,而且很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