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復審的流程是什么樣的? 一、流程:
1、提出異議:填寫《
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
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
商標與本異議人已注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類別、
商標名稱、注冊號等。
2、通知答辯:
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3、補正(非必經流程):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
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4、做出裁定:
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5、送達裁定書: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
商標予以注冊;(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
商標不予注冊。
6、復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
商標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
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1、對未經
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提出異議的;
2、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3、
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
商標異議規費的;
5、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三、注意事項
1、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2、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3、異議人向
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
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
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
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4、由于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
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
商標的注冊公告。被異議
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
商標重新公告。
以上便是
商標異議復審的流程,希望給將要進行
商標復議或者是正在進行
商標復議的朋友一點幫助。
商標的評判是完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所以當
商標申請被退回時首先查看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若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則需要改正之后再進行申請,切忌不可一接到退回通知就直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