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
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
違約金。而旅游者在
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也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該咨詢者應該搜集當時的相關人證物證,然后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
起訴至法院。
同時,我們經常看到或者聽到許多消費者抱怨,明明報的團價格是那么多,可是有許多其他的消費項目在旅行過程中出現,導致最后的旅行費用大大增加。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中規定:“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
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
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而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
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