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買賣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可是在訴諸法院時卻未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在房屋買賣
合同中到底該如何約定
違約金呢?
通常我們約定
違約金主要為了防止對方不履行
合同,可是這與對方遲延履行
合同是有很大區(qū)別的。有些當事人看到對方遲遲不履行
合同就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擔
違約責任。其實,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求對方承擔滯納金,而非
違約金。
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
合同義務時,
違約方需支付的;
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
違約導致
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時,
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于
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
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
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
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
違約,導致
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
違約金。如果
合同繼續(xù)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
違約責任。
在很多的房屋買賣
合同中,我們看到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為房屋總額的20%,很多當事人就認為
違約金只能約定為20%,這樣的認為是否有法律的約定呢?
我國的《擔保法》中規(guī)定了定金不能超過
合同總金額的20%,很多人以此類推,想當然的認為
違約金也適用此規(guī)定。但定金和
違約金并不是一回事。
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協(xié)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