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
管轄問題的通知》中對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
管轄明確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未經(jīng)
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產(chǎn)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
專利產(chǎn)品的由產(chǎn)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制造地不明的,由該產(chǎn)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未經(jīng)
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目的而使用
專利方法的,由
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未經(jīng)
專利權人授權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
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實施了
專利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由被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四、
專利權共有人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
專利的,由轉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
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由被許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五、
專利共有人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
專利權,由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轉讓方越權而仍然接受,構成共同侵權,由受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六、假冒他人
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但給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fā)生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