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任,雇員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在這起案件中,最后認定的責任都應該由雇主李某承擔,因為王某對造成此次事故也存在重大過失,所以王某應該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只要基于以下幾種事實:一是共同侵權,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之間負連帶責任;二是共同危險行為,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負連帶責任,但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三是雇傭人致人損害的,如果雇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向受害人負連帶責任;四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是幫工致人損害的,如果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六是人工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