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guī)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避免在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因舉證不能而使權利得不到救濟。在審理委托理財案件中,在歸責原則方面,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 一是舉證責任倒置的主體,因為受托人和監(jiān)管人處于信息優(yōu)勢地位,故舉證責任倒置的主體應當是:委托理財
合同或者委托監(jiān)管
合同中的受托人、監(jiān)管人、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等。 二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因為過錯推定原則主要是針對過錯的認定問題,且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應當包括過錯和因果關系兩個事實要件。 三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受托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托資產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泵承擔舉證責任。監(jiān)管人應當對其在監(jiān)管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托資產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