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該先申請破產,然后債權人申報債權,處理公司資產,先行支付工人的工資,最后清償債務。根據與李先生的對話,他們雖然是為該公司工作,可是是老板承攬該公司業務,所以公司的注銷與他們的工資沒有關系,應該由他們的老板支付工資。現在老板見不到人,他們的工資很難得到支付。如果在見到老板的情況下,老板真的無力償還,老板也不會被抓去坐牢。最多就是要寫下欠條,承諾一下還款期限而已。
在遇到公司面臨倒閉,或者資不抵債的時候,工人們容易出現恐慌情緒,不僅工作沒有了,可能以前辛苦的工資款也拿不到。所以《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
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照此條的法律規定,破產企業的資產首先應該支付工人的工資以及安置問題。
可是,在很多時候,有些老板看到經營持續不下去的時候,對公司也就不聞不問了。員工見不到老板的面,到公司也沒人管理,公司似乎處于解散的狀態,老板不選擇破產清算。《破產法》第七條規定: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