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
房產的權屬
(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
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
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
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
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
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
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
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
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
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結婚登記后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
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
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2、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
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可以就
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
起訴分割
房產。
(三)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后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
(四)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1、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登記結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無論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
房產在
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
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
房產,否則最后可能會人財兩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
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
房產達成協議的,
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
房產。
(三)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
房產證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在
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房產。
(四)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采取得
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
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
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
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五)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
房產就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
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
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同所有,對于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六)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
房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享有房子的產權。
(七)婚前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離婚時,
房產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也不能認為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對一方的贈與。因此,
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
房產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
離婚時不得不說財產的分割,而財產的分割又不得不說
房產的分割。不過在對
房產做出分割之后,還是應該先搞清楚
房產的權屬,畢竟不是所有的
房產,在夫妻
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進行分割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