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貿易不僅大量存在,而且涉及的
合同標的也越來越大。一份
合同的履行,需要
合同的各方嚴格按照
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墒?,理想往往比較美好,現實中并不是各方都會負責,一方的
違約可能直接給向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同意使用保證金的方式來降低自己的風險。
在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中會比較常見一種履約保證金,一般是承建商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施工
合同時,建設單位會要求承建商提供一筆資金作為承建商嚴格履行
合同義務的保證金,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也有些
合同約定
合同的雙方均拿出保證金交由第三方保管或者提存,任何一方在其
合同義務完全履行前不得取走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是為
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如果一方
違約,另一方可以從保證金中獲得
違約金或賠償金。
建設工程
合同的履行期限較長,需要承建方嚴格按照
合同條款履行義務,承建方交納保證金后對其施工有一定的監管和制約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標后,不按中標
合同承諾進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等。
如果承建商將保證金交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單方面中止了
合同,那么承建商該如何呢?其實,這就是一個簡單的
合同糾紛。根據保證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建筑單位應該退還保證金,同時如果給承建商造成其他損失的,應該按照
合同的約定支付
違約金。
如果是將保證金提存的情況,建設單位中途單方毀約,中止與承建方的
合同,履約保證金同樣可以對建設單位起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作用,可以請求第三方從建設單位交納的保證金中支付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