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一定要按
合同給嗎 一、
違約金一定要按
合同給嗎
一般認為,現行
合同法所確立的
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
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
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
違約金,
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
違約的損害賠償。
《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
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對于
違約金,
合同法摒棄了違背市場經濟或自由經濟原則的懲罰性,使它回到了應有的賠償性,并堅持
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將
違約金分別情況來對待:
1、對于就不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
如果說在
合同法生效前,
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判令
違約方承擔
違約金后仍不能補償受害方的損失的話,那么在
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賠償性就很明確了。尤其是在確定了
違約金數額調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該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因而已經沒有必要規定
違約金與賠償金并用;另一方面,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在于,
合同法確定的
違約責任制度,確定了它的補償性,而否定它的懲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是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其目的都不過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其性質屬于賠償金的預定。基于此,也決定了
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并用。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
通說認為它是懲罰性
違約金,理由是它不論這一遲延履行是否造成損失,都得承擔
違約金責任。而這時
違約金與賠償金亦不能并用。
在實踐中,對于
違約金略高于實際損失的,立法并不鼓勵通過訴訟清算、削減。這時,您就需要合計一下,究竟應該選擇哪種方式去追究對方的
違約責任,才能最大的彌補自己的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現實中。
違約金一定要按
合同給的情況總歸是比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