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當事人因侵犯
專利權行為提
起訴訟,由侵權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侵權行為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2、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
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
起訴訟,沒有
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
管轄; 原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
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
管轄;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
起訴侵權產品制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