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
合同承運人有什么義務
一、貨運
合同承運人有什么義務
1、承運人應當按時、按地、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
2、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guī)定:“貨物運輸?shù)竭_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通知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3、數(shù)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
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二、貨運
合同承運人承擔什么責任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人將需要托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
《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委托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按
合同的約定將委托人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下列情形發(fā)生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可免去賠償責任。
《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有以下四種免責情形: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屬性。
3、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4、由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后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貨物運輸
合同中,如果因承運人的過錯而導致貨物滅失或者是遭到損害,托運人是可以追究承運人責任的,但如果屬于
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范圍內,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承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才行,否則依然免不了要承擔貨物滅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