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的共同合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
合同也就難以簽訂。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很多時候,勞動者由于各種思想的影響,認為簽訂
合同自己就必須在用人單位工作滿約定的期限才可以離開。其實并非如此,《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敝灰獎趧诱咛崆?0天遞交辭職信即可,這個辭職信必須是書面的,其次你要有證據證明已經遞交給有關人員,這樣無論你的老板是否批準,你30天以后離開就可以,不再需要付其他的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要求其簽訂勞動
合同。這個書面可以直接要求勞動者簽名,用以證明已經通知到其人,也可以快遞或者掛號信的方式,只要保留簽收憑證即可。這樣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完成通知義務之后,勞動者仍不愿意簽訂,那么一個月滿后用人單位要出具書面的終止勞動關系的文書。只有在兩個書面證據之后,才免除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
否則,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