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只要子女的直接
撫養權確定,另一方的探望權也就成立了。
但是,當初的關于
撫養權的約定或者判決在未來的日子里,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擁有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不協助探望,或者不給探望,或者有些當事人因為再婚,不再去探望自己的孩子。那么關于探望權收到侵害,該如何呢?
首先,探望權作為一種權利,如果當事人不愿形式自己的權利,不愿意去探望自己的孩子,那么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公民是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的。
其次,探望權在調解或者判決書中已經有了相關的詳細約定,如果擁有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不協助或者拒絕,那么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
最后,如果探望權在調解或者判決書中沒有詳細的約定,那么當事人就有關行使探望權的請求,該怎么辦呢?此時就應該提起一個新的訴訟。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
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由此可見,如果想要行使自己的探望權,那么需要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