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钡谖鍡l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協商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團體協議,雙方互相協商,最后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使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的解決爭議的途徑,也是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途徑。協商解決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調解。調解是由勞動爭議雙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爭議,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為目的,為其提供勸說和解決的過程。調解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愿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4、訴訟。訴訟是法院依據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斷的活動。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符,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源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以上就是法律我們為您整理關于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的主要問題,希望對您在今后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有所幫助。我們認為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要著重關心這兩方面:1、要清楚知曉處理勞動爭議的相關流程2、要訂立正式、合法的勞動爭議協商
合同,用于今后發生糾紛時可以依照法律進行維權。如 果您還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