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后,受傷職工進入醫院接受治療,很多時候最擔心的就是自己的工資待遇。因為自己受傷不能從事工作,可是家里還是有著經濟負擔的,公司應該按照怎樣的標準來支付自己的工資待遇?
《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所以在發生工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時候,受傷職工不需要擔心,公司應該保證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是此種停工留薪并不是一直持續,法律給了一個期限。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得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日期也不能超過12個月。
在員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應該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如果需要去外地就醫的,應該由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此時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對于工資不固定的員工而言,本人工資該如何定義呢?
《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