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
專利糾紛案件: 一、
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
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
專利權、
專利申請權轉讓
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
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
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
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
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
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
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
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
專利糾紛案件。 當事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前述的
專利糾紛案件可分為兩大類: 一、一----九項為民事案件類; 二、十----十五項為行政案件類; 第十六項可視具體案件的性質歸在民事案件類或者行政案件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