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準備協商
離婚,居住的房屋
拆遷獲得了一筆房屋
拆遷補償款,對于這筆補償款李小姐認為自己應該分的,李先生則不同意,達不成
離婚協議,只能
起訴至法院。對于這種情況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
在我國的房屋
拆遷過程中,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我們可以看出無論那種方式,補償款或者
拆遷補償款都是被
拆遷房屋上存在的利益的轉化。所以案例中的
拆遷補償款到底該如何分?還得看被
拆遷房原來的性質。
如果被
拆遷方是私房。是李小姐與張先生在婚后購買的,那么被
拆遷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因此而來的
拆遷補償款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
離婚財產分割是應該平均分割。如果被
拆遷房是張先生婚前購買的或者其父母名下的,那么基于該房而產生的
拆遷補償款應該認定為張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張先生父母的財產,他們
離婚時不等分割該
拆遷補償款。
如果被
拆遷房是公房,那么我們首先應該考慮的是
拆遷政策。如果
拆遷政策中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那么
拆遷補償款應該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承租權是雙方婚后取得的,那么
拆遷補償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如果
拆遷中考慮到了同住人,那么
拆遷補償款也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后來我們了解到這個房子是李先生單位的公房,而且在他們結婚前李先生已經承租了,所以這筆錢應該屬于李先生的個人財產,不應該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