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無需
執行的情形 一、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必須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因此,
勞動仲裁是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
不經過
勞動仲裁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
起訴的。
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到法院去
起訴,法院不會受理的,如你對仲裁結果不服可
起訴。
按照我國《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
只有經過仲裁,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認為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與本單位領導有較好的私人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但不能未經仲裁而直接
起訴。
二、法院受理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無需
執行的情形
可以不經仲裁直接
起訴的情形有:
1、勞動者持有企業工資欠條。
2、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有給付義務的調解協議生效后,企業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
3、船員勞務
合同糾紛。
勞動者直接就1、2所列事項向法院
起訴的,法院會按普通民事訴訟糾紛受理。船員勞務
合同糾紛屬于海商
合同糾紛,當事人應向
海事法院
起訴,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列舉的法院受理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無需
執行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首先應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才可以
起訴至法院,否則法院不受理,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勞動者如果有單位的工資欠條,可以直接
起訴至法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