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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顯得尤為重要。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 首先,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的標準。
由于我國戶籍還存在農村和城鎮的區別,所以賠償時就存在問題。很多人雖是農村戶口,可是他們在城鎮已 經生活了好多年,他們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怎么說都應該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更合理一些。所以筆者認為,以受害者的經常居住地為標準計算更公平。
其次,殘疾賠償金與受害者的年齡有關。
在六十歲以下的,應該按照二十年進行賠償;可是六十歲以上的就會相應減少,比如63歲的受害者,其年限只能乘以17年,以此類推。如果受害者已經七十五歲以上,那么只能乘以5年的年限。
最后,由于最高院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所以賠償金直接與受害者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掛鉤。
司法實踐中,傷殘等級分為十級,所以每一級的傷殘都對應相應的賠償系數。一至十級傷殘對應的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比如,一級傷殘為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年限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就乘以90%,三級傷殘8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就乘以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此條規定的是例外情況,不過需要受害人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