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評估方法是什么 一、基本要求
在對
專利進行評估時,首先要考慮、研究
專利的有效性、種類、權利期限等與
專利自身密切有關的問題,準確把握影響
專利價值的基礎性因素。
(1)有關“
專利”是否已獲批準的
專利,已獲批準的
專利是否已經過異議程序。
“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屬于
知識產權,可以轉讓或許可。但申請案存在批準或駁回兩種可能的情況,兩種情況下其價值完全不同。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須調查清楚對方的有關技術或新產品究竟是“已申請
專利”,還是“已獲批準
專利”。
如果有關
專利業經異議程序,且異議已被宣布不成立,則有關
專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而在同等條件下評估出的價值相對較高。反之,沒有經過異議程序的
專利,其評估價值相對較低。
(2)有關
專利的種類。
中國《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不同類型的
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其中實用新型
專利和外觀設計
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日后極有可能有人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申請,該實用新型
專利或外觀設計
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這兩種
專利的價值評估不可與發明
專利的價值評估同等對待。
(3)有關
專利屬于“第一
專利”還是“第二
專利”(從屬
專利)。
按照國際條約與中國《
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第二
專利的實施須經第一
專利的權利人許可,第二
專利的權利人無權獨立許可第三方實施其
專利。如果未經第一
專利的權利人授權,第二
專利的權利人無權與第三方談判許可
合同。但第二
專利的權利人有權轉讓自己的
專利,此時,受讓方應了解清楚自己受讓該第二
專利之后,與第一
專利權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強制許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
專利權利人許可的難度較大,則第二
專利的價值會相應降低。
(4)有關
專利的權利人是否有按時繳納
專利年費的可靠記錄。
漏繳
專利年費可能導致
專利被撤銷。雖然法律規定有恢復程序,但麻煩太多。如果真的轉讓一項漏繳年費但可能恢復的“
專利”,則評估中須將恢復程序中的花費及一旦無法恢復而帶給受讓方的損失,都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
專利的價值。
(5)
專利距離保護期屆滿的期間。
這可能是影響
專利評估最重要的因素。由于
專利保護期不可續展,該影響比其在
商標評估中重要得多。如果
專利保護期只剩下兩年,該
專利的價值反倒容易評估了。因為,無論權利人怎樣評估其
專利,受讓人決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讓人兩年預計利潤的總和。
(6)有關
專利是否涉及侵權訴訟、無效訴訟等
專利糾紛之中。
一旦有關
專利被卷入這類訴訟,尤其在法院未下裁決之前,其評估須在按照一般評估方法評估出的價碼上再打折扣。
二、評估資料目錄
(一)企業基礎資料
1. 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
2. 企業簡介;
3. 公司章程;
4. 企業營銷網絡分布情況;
5. 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6.新聞媒體、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服務的相關報道及評價等信息;
7.其它。
(二)
專利技術資料
1.委托方
專利產品研發情況簡介、
專利研制人簡介;
2.
專利證書及相關受理、轉讓、變更(
合同)等法律文書及價款支付憑證;
3.
專利說明書;
4.
專利技術基本情況調查表;
5.
專利產品項目建議書,合資合作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改造方案;
6。
專利技術檢測報告,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
專利技術檢索資料,行業知名專家對技術的評審等;
7.年交納的
專利申請費、維持費、年費等各項費用的收據、憑證;
8. 行業專家對于
專利技術新穎的鑒定意見
9.
專利登記薄副本
(三)財務資料
1.委托方近五年(含評估基準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與
專利產品相關財務收益統計;
2.
專利產品開發研制資金投入及費用統計;
3.委托方未來五年發展規劃;
4.委托方對該
專利產品未來3-5年的收益預測及編制說明。
(四)其它資料
1.
專利產品獲獎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
專利維持年費按期繳納承諾書。
3.委托方承諾書。
三、其他要求
(1)應深入研究
專利的“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是法律所認可的、為
專利劃定權利范圍的唯一依據。如果
專利權人在申請
專利是把并不重要的實施例作為主權項寫入權利要求書的某項獨立權利要求中,則無論該
專利可能的應用范圍多么廣闊,其權利保護范圍已大大縮小,從而
專利價值也相應降低。
(2)應研究
專利的市場應用將為
專利權人帶來的最低利潤與最高利潤。供方在評估中應嚴守最低利潤額這一底限不被突破,受方則反之。
通常的“高投入、高產出”原則,在
專利領域并不適用。盡管
專利權人會把自己研究與開發的全部成本計入評估價值中,但是,如果有關
專利設計的產品或產品本身并無市場,則這種以成本為依據的評估將毫無意義。
另一方面,為了維護有關
專利所投入的成本(如侵權訴訟費用),則可以將前期投入作為評估依據之一。其原因是,與市場需求緊密相關、沒有市場效益的
專利一般不會成為侵權的目標。
(3)須了解更先進的替代技術或產品出現的可能性與出現的時間。
如果發現兩年后將有更加先進的
專利產品出世,該保護期限也僅具有法律意義,而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其市場壽命則只剩下兩年或稍長一段時間。
(4)提成費的比例。
在1985年中國制定《技術引進
合同管理條例》時,國際上20至70年代關于技術作價(如果按提成費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7%。到90年代,這個數字沒有多大變化。
(5)其他。
一些在
專利評估方面已有上百年經驗的國家,其行政文件中所列的方法,也可以參考。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頒布的《關于
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的反壟斷指南》中,第4.1.1與4.1.2條,即有關
專利評估的原則與方法。
當一項新的
專利問世,感興趣的人或者
專利人本人通常會對其進行專業的價值評估,從而衡量該
專利的價值。在
專利評估的過程中,需要準備充足的評估資料,包括企業基礎資料、
專利技術資料、以及財務資料。如果您從事這方面的活動,則需要對
專利評估方法有所了解,希望我們的整理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