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進行分割。
在對財產分割的時候,首先必須明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他人財產。否則,在無所有權的情況下分割他人財產的約定就會無效,而其他財產的約定依然有效,很容易導致對其中一方的不公平。
二、
離婚后幾年內不得再婚的約定
《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自由不能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更不應該受他人干涉,這樣的約定明顯違法法律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協議。
三、孩子撫養費支付約定到18周歲以后
撫養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可是法律規定這個法定義務的時限是在18周歲以前。滿18周歲以后,父母就沒有了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繼續給付撫養教育費用是一種自愿行為。所以,如果在
離婚協議中約定支付撫養費超過18周歲的,法院不會予以支持,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四、約定夫妻
房產歸孩子所有
夫妻鬧
離婚,最可憐的是孩子。所以很多鬧得不歡而散的父母,還是會為孩子考慮,將
房產留給孩子。這算是一種贈與,可是如果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按照《
合同法》中關于贈與
合同的規定,贈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離婚協議上對于將
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