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債權是其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取決于債權人的意志和自由,《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只要權利人行使權利合法即可。
可是債權轉讓還是有所限制的,一般要考慮一下幾個方面:
《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
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條件的除外:(一)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因此,我們轉讓的
合同必須有可轉讓性。如果
合同屬于上條規定的除外條件,那么債券就不能發生轉讓。還有,如果主
合同與從
合同是不可分割的,那么在主
合同沒有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從
合同也是不具有轉讓性的。
我們轉讓的
合同是有效存在的。如果根據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標的的不能。主要的意義在于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
債權轉讓協議的存在。債權轉讓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所以需要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所以轉移的主體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協議。
債權轉讓后需要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轉讓債權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注意以上問題,否則很容易導致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