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一、刑事
拘留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刑事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1、需要
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
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
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
起訴,或者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
起訴;
3、
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在解除刑事
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
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
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的被
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二、被刑事
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屬
刑事
拘留后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
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
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
拘留。
刑事
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
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
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么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
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對于嫌疑人來講,在被偵查機關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之后,必然會對自身產生一定的影響,而這些影響通常都是不利的,就包括會對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會在短時間內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等等。而到底刑事
拘留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