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主債務消滅
當主債權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時,保證責任存在的基礎小時,因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自然不再存在。
二、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完全沒有能力清償債務,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履行了自己的保證義務,將債務清償。保證責任歸于消滅,保證人基于此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而未經保證人同意
保證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是一種對債務人的信任,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新的債務人的各種情況都需要保證人了解,保證人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權利。如果保證人同意,那么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不同意,那么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而未經保證人同意。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保證期限屆滿而債權人不為請求。
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是特定的請求權,在保證有效期間內存在。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如不主張權利,保證期限屆滿,保證債務歸于消滅,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六、保證
合同的解保證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保證
合同是個獨立的
債權債務關系,也可以依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意,使保證
合同消滅;或者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時,一方有權終止或解除
合同,使保證
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