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下面我們根據銀行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對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因為開發商的原因。
因為開發商沒有具備銷售的條件,或者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開發商對買房者申請貸款不提供協助義務導致銀行審查時沒有批下來,這完全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那么買房者可以請求解除
房產買賣
合同,開發商應該承擔退還首付或者定金責任,同時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購房者的原因。
如果買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由于買房者的銀行信用記錄不好,導致銀行貸款沒有批準,則開發商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
合同,并要求買房者賠償損失。
三、非因雙方的原因。
在現階段國家對樓市調控力度加大,不時會有
房產新政策出臺。由于政府新政策的出臺或者銀行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原本可期待的貸款沒有批準,那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
合同。
因此,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商簽約時,要仔細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
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最好請律師陪同簽
合同,有律師為您說明各項條款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質能夠跟好的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最后還要要求開發商在
合同中注明“如果貸款不能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
合同并不承擔
違約責任,開發商需返還首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