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貸款買房不同,貸款買車是一種所有權保留的買賣,購車人在簽訂
合同后取得了對車輛的占有、使用權,可是車來你所有權卻并不在購車人手中,銀行保留車輛的所有權,購車者需要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銀行歸還一定數額的貸款,待購車者支付完車輛的全部價款后,銀行才會將所有權轉移給購車者。一旦購車者沒有沒有按照
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款,銀行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車輛以償還貸款。
按照一般的說法,如果車輛駕駛人出了事故,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車輛所有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責任承擔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中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
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
合同中,如果要求車輛的所有人——銀行承擔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顯然很不公平。
因此,貸款購買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需要賠償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車輛的實際使用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