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責令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的裁定,在規定的十日內向做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請復議。 被申請人提請復議,應當向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應當做出細致認真的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是: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準備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
專利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訴前停止有關侵權的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對責令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的裁定設置申請復議程序,是給予被申請人一次申辯的機會,這也是被申請人的權利。 復議程序中,人民法院對上述四點審查標準的審查,還包括市場份額的喪失、利潤的減少、商業信譽的損害等難以用金錢彌補的損失。在審查過程中,遇到申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情況,應當以平衡兩者權利利益為原則,做到既保護
專利權人的利益,又不因采取措施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