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人受傷,業主是否承擔責任?
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裝修公司,在裝修公司的介紹之下,將陽臺的封閉工作交給了一家不銹鋼鋁合金加工部。在對方安裝鋁合金門窗的時候,裝修工人程某因為發生意外墜落導致小腿骨折。事故發生后,程某直接打了120將程某送至醫院。因為對方暫時沒錢,李先生就好心地幫忙墊付了醫藥費。之后,程某就認為自己受傷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都應該由李先生支付,在李先生拒絕的情況下,將李先生訴至法院。
李先生在法庭上陳述:自己所聘請的安裝公司是有資質的、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是具有承攬安裝工作資格的。而且自己向不銹鋼鋁合金加工部支付了報酬,自己并非直接雇傭程某從事工作。自己是個裝修外行,在裝修過程中沒有任何指示,都是工人自己在進行操作。
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向不銹鋼加工部支付報酬,因而與不銹鋼加工部形成承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耗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李先生沒有對工人有任何的指示,而且該裝修公司是具有資質的,因而李先生不承擔任何責任,墊付的醫藥費應該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