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行使
合同撤銷權 一、
合同撤銷權怎么行使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
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于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chǎn)生撤銷
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銷
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fā)生溯及力,使
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效力。
可撤銷
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
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
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
合同法》第54條所規(guī)定的幾種
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合同、顯失公平的
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除此之外的
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
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guī)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fā)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根據(jù)《
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
合同仍應為有效
合同。
二、
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guī)定的是撤銷權的消滅。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jīng)過而消滅。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該期間經(jīng)過而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guī)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此規(guī)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所規(guī)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
合同法》規(guī)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guī)定明確了可撤銷
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在1年內(nèi)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于消滅,可撤銷
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通過以上我們的講解相信您對怎么行使
合同撤銷權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了,那么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這一類的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很順利的進行解決了,這里還要強調(diào)一點就是您要注意一下
合同撤銷權的消滅時間,如果這個問題忽略的話,自己的利益是沒有辦法很好的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