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并不由業主本人居住,而是用于出租。實踐中,業主和承租人都不愿意交費導致物業公司向法院
起訴要求支付物業費的情況時有出現。那么哪些人需要承擔物業費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一、哪些人需要承擔物業費1、小區業主。通常情況下,小區入住之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便開始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而業主在購買房屋之時便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
合同,成為了物業服務
合同的委托方。作為物業服務
合同的締約主體,業主有權獲取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也有義務向其支付對價,依照
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2、開發商也可能需要承擔物業費。如果小區入住之時,如果開發商仍然有沒有賣出去的空置房,則這些空置房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賣出去,但是一直沒有完成對業主的交付,則房屋交付之前的物業費也應由開發商來承擔。3、物業的實際使用人也可能需要承擔物業費。在現實生活中,業主擁有的物業或房屋,不一定為業主占有和使用,而是通過出租、借用等方式交由他人占有和使用。尤其是在大城市,房屋出租的比例甚至大于業主自用的比例。在業主和物業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業主可以和實際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的實際使用人便成為物業服務費的交納主體。二、業主和租戶誰應承擔物業費?在房屋出租的情況下,物業費到底該由業主還是出租人來承擔:1、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在租賃
合同中對物業費的承擔做了約定,就應遵循
合同約定。如果
合同約定由業主交納物業費,業主便是承擔物業費的唯一主體。但是如果
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業主仍要對物業費的交納負連帶責任。因為,物業的實際使用人雖然獲得了物業服務,但卻不是物業服務
合同的當事人,業主仍然是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第一責任人。業主如果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該約定在性質上屬于債務的轉移,如果物業公司對該約定予以認可,應視為業主和承租人之間發生了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但這種債務承擔并不是免責式。根據免責式債務承擔的法理,如果出現拖欠物業費的情形,物業公司應當直接
起訴物業的實際使用人,而不能再向業主主張。而物業費約定的債務承擔是一種并存式債務承擔,業主并不能因為債務承擔而免責,仍然要對物業費負連帶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業主與物業的實際使用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要負連帶交納責任。2、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對物業費沒有約定,則物業費應由業主自行承擔。業主是物業服務
合同的主體,有義務交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沒有關于物業費的約定,則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并沒有發生轉移,顯然仍然應當由業主承擔。業主在交納物業費之后,沒有權利要求承租人承擔該項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
合同的約定交納租賃費,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業費。如果業主認為應由承租人承擔物業費,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或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變更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