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之后續簽勞動
合同,但這個續簽并不是雙方達成了一致就完了,而是要實實在在的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才行。那實踐中,這個勞動
合同該怎么續簽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
合同該怎么續簽
續簽勞動
合同是指
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
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
合同和訂立勞動
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
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
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
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
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
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4、勞動
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簽
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
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
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
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
合同不續簽應如何補償
按照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
合同到期限后,單位不愿意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
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
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續簽勞動
合同的,肯定是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而要是最終沒有續簽成功的話,則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當然,如果各位還不清楚勞動
合同該怎么續簽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