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違章
建筑,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
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
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
建筑;(4)臨時
建筑建成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
建筑的
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片區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物。
農村的違章
建筑,指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建筑物。農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的,也必須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劃管理辦法,否則也屬于違章
建筑。
臨時
建筑,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經過規劃部門審批許可,建設的結構簡易、臨時性的、短期的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
建筑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逾期沒有拆除的臨時
建筑也將按照違章
建筑處理。
拆除違章
建筑原則上是不予補償的,拆除批準期限內的臨時
建筑應當給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