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城市房屋
拆遷評估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xié)商一致的,從其協(xié)商結果。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
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審理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
房產測繪資格的
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在被
拆遷人拿到《被
拆遷房屋估價報告》以后,應該檢查被
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的認定是否與
房產權屬證明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應當及時向評估機構和
拆遷人提出異議。
在
拆遷過程中會有以下幾種情形,我們應予以考慮:
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于經營并辦理了合法經營證照的,應該以實際投入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為非住宅面積,享受非住宅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其余面積享受住宅補償安置待遇。
2、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但該房屋實際上并未投入經營,實際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進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
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3、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實際上也是經營用房,但是被
拆遷人或承租人偷逃國家稅收,末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并繳納有關稅費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在工商稅務部門給予了
行政處罰出具證明手續(xù)時,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可以協(xié)商酌情給予補償。
4、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住宅,但是一直作為經營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續(xù),在房屋
拆遷公告前也已經變更為非住宅用房的,應該享受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待遇。在房屋
拆遷公告前末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的,在扣除變更費用后也應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