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拆違涉及的行政侵權可以在三個環節發揮司法保護作用。
第一個環節,行政機關以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對上述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銷上述決定或確認違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決。司法審查中認定無證
建筑、臨時
建筑是否構成違法
建筑時,要綜合考慮有無非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的行政因素、歷史因素、實際建設和使用狀況等作出全面審查,不能簡單一判了之 。
第二個環節,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作出后,強制拆除活動進行前,行政機關如果依照行政強制法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拆違領域的行政強制
執行存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催告、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等程序,相關的配套性規定目前尚不健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的標準是,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責成”行為直接產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責成決定書”、“強制
執行決定書”等直接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強制
執行決定是由被責成的部門作出的,則當事人可以該部門以及作出責成行為的縣級以上政府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審查重點在于判斷強制
執行決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違法
建筑構成及是否按要求經過法定的責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情況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三個環節,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
起訴訟。行政強制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強制拆除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即使對違法
建筑物、設施、構筑物等的
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
執行決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實施主體不適格,
執行對象錯誤,擅自擴大
執行范圍,沒有采取適當的動產登記、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
執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財產損失,以及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或者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實施等情形,當事人對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賠償訴訟。需加說明的是,這一環節中當事人原則上只能針對行政強制
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一般不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通常,直接實施的行政機關或者以自身名義委托他人實施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人民法院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確認違法判決或者行政賠償判決等。
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述三個環節切實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起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作用。最后強調的是,作出《批復》是為了釋明法律規定的本身涵義,要避免實踐中一些認為法院意在單純減輕受案壓力,甚至推卸司法職責的誤解。《批復》的出臺,更加有利于規范行政強制
執行行為,明確司法監督、救濟環節與職責,切實體現司法監督的過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排除各種不當干預,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公正審理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及時清理已受理的相關非訴行政
執行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認真總結在相關案件審理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