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南京律師110:84-110-110]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
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最低工資制度最早產生于十九世紀末的新西蘭、澳大利亞,其后,英國、法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也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資制度。最低工資的產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爭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規定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變工人工資水平和實際工人不斷降低的局面。隨著二十世紀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很快普遍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到目前為止,世界所有發達國家,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或類似規定。 最低工資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調控作用不夠;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制定不夠科學合理;尚未形成與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最低工資的立法層次較低,需提高立法層次,增強最低工資的強制性。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勞動律師指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
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因此最低工資標準不能以實物替代。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4、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