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
專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的請求狀,申請人提交請求狀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或者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間內未能提供擔保的,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該法的規定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的,法律規定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目的是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造成被申請人的權益被侵害的事實發生。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形式可以是:一、保證;二、抵押;三、合理、有效的其他形式。但是一般情況下請求人將擔保所需的金額存入銀行,將存單交法院收存。 擔保的金額,人民法院從不同角度考慮綜合計算提出。如:涉及的該產品的銷售收入、合理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被申請人的損失、人員工資等。 人民法院在
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的損失,出現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的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