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中的反通知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被侵權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權網絡用戶認為其涉及侵權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權人的權利,或者其他網絡用戶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復刪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復鏈接等恢復措施的權利。反通知的義務主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反通知的基本效力,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依照反通知的要求,對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信息撤銷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恢復措施,使侵權網絡用戶在網絡上的行為得以恢復,使其他網絡用戶受到損害的后果得到恢復。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中規定通知規則時使用了“有權”二字,承認通知是一種權利。既然通知是被侵權人的權利,那么反通知當然也是權利,是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其害的侵權網絡用戶和其他網絡用戶的權利。由于被侵權人發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造成侵權網絡用戶和其他網絡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侵權網絡用戶和其他相關網絡用戶行使反通知的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實體民事權利。特別重要的是,被侵權人發出通知要求對某侵犯其權益的信息采取屏蔽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決定屏蔽某些關鍵字,這就會影響其他網絡用戶的權益,尤其關鍵字為姓名時,其他重名用戶或者公眾就會因此而利益受損,他們都可以為自己主張權利,成為反通知的權利主體。
反通知的權利主體是侵權網絡用戶和其他網絡用戶。 網絡用戶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被侵權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反通知,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取消屏蔽,或者恢復被斷開鏈接的內容。這里雖然沒有像《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那樣使用“有權”的字眼明確賦予權利主體以權利,但可以肯定這里表達的是網絡侵權用戶面對“通知—取下”時享有的救濟手段即反通知權利。 因被侵權人主張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網絡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其他網絡用戶有權提出反通知,則明確肯定反通知的權利性質。法諺云“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是由權利衍生的,是權利實現的方式,是權利實現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有救濟必有權利,從救濟的存在當然可以推導出權利的存在,其權利主體就是所謂的侵權網絡用戶和受到損害的其他網絡用戶 。
反通知的權利人是通知指向的侵權網絡用戶和受到必要措施侵害的其他網絡用戶,那么,反通知的義務人就當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的學者指出,反通知使網絡用戶參與到“通知—取下”程序中來,為其提供了一個抗辯的機會,同時它也可以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聽取一面之辭單方面刪除信息,妨礙到公眾的言論自由。
應當看到的是,通知權利和反通知權利的性質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利,即針對網絡侵權行為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采取取下措施或者恢復措施的權利,并不是民事實體權利,不是侵權請求權,也不是侵權請求權的一個內容。如果通知權利人和反通知權利人不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通知或者反通知,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那就不是通知權利和反通知權利的問題了,而是直接行使侵權請求權。
盡管反通知的義務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但反通知權利行使的目的卻是針對被侵權人的通知,是使通知失效,并且使通知的后果予以恢復。通知的目的是要對侵權網絡用戶實施的網絡侵權行為在網絡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權后果;相反,反通知的內容是要說明侵權網絡用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依據,或者其他網絡用戶因通知權的行使而遭受侵害,因而對抗通知權的行使及其效果。反通知權利的行使效果的“恢復”,對抗的就是通知權利及其效果即“取下”,使通知失效,并將因此采取的取下措施予以撤銷,使侵權網絡用戶實施的網絡行為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