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證據實質上即為電子證據,它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刪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夠被無限復制性的特點。在
知識產權網絡侵權案件中,網絡證據是通過公證機構
保全固定的。
“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定義為:“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這個定義表述了“電子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征:①數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③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文件趨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種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鏈接功能,這就是超文本或復合文本文件。復合文本文件通過作者定義的鏈接,使讀者可以在各種軟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徑之間瀏覽。
當這些電子文件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時就是電子證據,例如在電子商務中的電子
合同、電子提單、電子
保險單、電子發票等;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還包括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盤、網頁、域名等。
電子文件在訴訟中要想成為電子證據,還需要有別的需要注意的地方,現在我國訴訟法中,對于證據的分類還沒有電子證據這一類,因此,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不應該闡述為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盤、網頁、域名等;而應該闡述為,可以歸類到當前的證據分類中,如:電子文章、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記錄等,往往是通過文字形式內容表現的,在出庭時這些證據也多是由其文字表述內容做為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