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所以職工在工傷認定下來以后,病情穩定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保證賠償的時候有個明確的計算方法。那么勞動能力鑒定的過程如何呢?
1、對于受理的鑒定案件進行登記并分類;
2、根據分類結果需要從相應的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約請相關醫學專家;
3、安排鑒定時間和進行鑒定的醫院;
4、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鑒定人在具體時間、到具體地點;
5、由3名以上醫學專家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傷病情況通過臨床檢查診斷,提出各自的診斷意見。必要時需要委托具備資格的
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也可以聘請外地專家進行診斷,然后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
6、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作出的診斷意見,確定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7、加蓋專用印章,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
基金經辦機構,同時通知當事人15日內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8、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自受理申請后,一般應于30日內完成鑒定。
在此提醒:如果對于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拿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后15日內申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