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的構成
工資薪水是一個人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更是一個家庭得以穩定和諧的基礎。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經歷過一段拖欠工資、逃匿支付工資的黑暗時期以后,國家越來越重視勞動者工資支付方面的問題。《刑法》中增加了惡意欠薪罪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構成惡意欠薪罪的三個構成條件:
(1)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一般的不支付工資的行為,并不能夠構成惡意欠薪罪。
“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該如何理解呢?其行為表現如下: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