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勞動者,可能在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
違約的情況,不管是勞動者一方
違約,還是用人單位
違約,此時都應該對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就勞動
合同違約來看,也是具有自己的特點的,那到底勞動
合同違約有什么特點?詳細內容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勞動
合同違約有什么特點
(一)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
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
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
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
合同。諸如,用人單位未提供法定或
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
(二)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無論當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
合同條款,還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
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學界多數學者認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三)責任承擔的傾斜性。綜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于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
違約責任規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
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
違約責任規定較輕較少。如《日本勞動標準法》,該法不僅在總則中原則性規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條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強迫勞動,中間克扣,拒絕工人行使選舉權等
執行公共職務所需時間等;而且在“勞動
合同”專章中又有若干條款對雇主的行為進行限制,視為
違約行為且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在第12章里,從第89條~第100條,以12個條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對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僅以第102條的規定加以概括。
(四)
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多樣性和綜合性。從我國現行勞動立法看,當事人違反勞動
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勞動
合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
違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些責任的承擔依據,散見于《勞動法》第12章“法律責任”,以及勞動部頒布的配套部門規章中。如《違反〈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由此可見,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同其它
合同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提供勞務的
合同相比較,其承擔方式是綜合性的,一般勞務
合同大多是承擔民事(經濟)責任,這也是勞動
合同區別于其它具有勞動內容的勞務
合同的一大特點。
二、勞動
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
合同雙方對
違約金有約定,按照
合同約定處理。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
合同雙方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金一般等于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很多勞動者來講,知道勞動
合同違約,但具體關于勞動
合同違約有什么特點的問題,可能就搞不清楚了。相信今天通過我們在上文中的講解,您應該對此有所了解了吧。但具體勞動
合同違約金該如何計算呢?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