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后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招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如果
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
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為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為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
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
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
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
執行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