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
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
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
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
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
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