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
債權債務的案件中,特別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008年9月28 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咼女士的電話,因為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向他借款20萬元,于是方先生就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20萬元匯至咼女士的賬戶。2009年8月份向咼女士追要借款,咼女士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寫下欠條,約定1年以后還款,2010年的8月份咼女士還是沒有還款,于是再次寫下欠條,約定沒有支付2%的利息。2013年2月份,咼女士仍然沒能夠還款給方先生,于是方先生將訴諸法院解決問題,現在方先生是否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呢?
本案中,由于2010年8月份咼女士寫下了欠條,所以2009年8月份的欠條無效。從2010年8月份到2013年2月份,這期間明顯超過2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方先生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呢?
2009年的欠條寫下了還款期限,所以在還款期滿之后的2年如果方先生一直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這個案件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可是2010年所寫的欠條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所以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此時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所以本案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在此提醒廣大債權人,在追
討債務時需要注意時間,千萬不要不小心超過訴訟時效,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后果。當然,如果債務人比較重視誠信也可以,因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