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有關問題,比如試用期的約定、勞動
合同年限的有關約定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等等,為的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為您總結歸納一下勞動
合同法簽訂的有關規定,希望可以對您了解勞動
合同法和有關勞動
合同的簽訂的有關問題有所幫助。
一、勞動
合同法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
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或者集體
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簽訂勞動
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訂
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
合同中。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
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
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
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
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勞動
合同法簽訂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因為勞動
合同涉及到日后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的維權問題,因此在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上述的問題,避免因為約定不清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出現勞動
合同的糾紛可以選擇到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
起訴訟。